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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消费惹纠纷,消保委调解获锦旗
作者:曾林珠  来源:玉环县消保委  日期: 2008-7-23
 2008年7月21日上午,一消费者将一面写着“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十六个醒目大字,落款处写着“浙江经贸学院学生潘鸿”的大红锦旗送到玉环县消保委,以表达感激之情。
    7月9日,我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潘鸿的现场投诉,其投诉的是玉环城关某通讯经营部,投诉原因是:08年7月7日其在该店购买了一部诺基亚5610的手机,价格为2280元,当天就出现了无法发送短信及蓝牙功能无法使用,第二天去店里反映情况并要求退货,但店方只同意为其更换一部同型号新手机,又称该款手机目前店里无现货,而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又不同意接受。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双方正在激烈争吵,店方提出各种理由而拒绝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双方各持己见,协商不下。工作人员介入后,先在现场对该争议手机的故障进行了检查,后确定消费者所投诉的情况属实,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根据此两条规定,工作人员提出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在工作人员的一再说服之下,店方最后同意退货。
    该纠纷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之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因此,就出现了文章的第一幕。(曾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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