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周某委托该快递公司快递2000元电脑从温州到海宁,当时,快递公司承诺会在三天内到达。到7月7日下行,周某询问快递公司快递情况,快递公司称电脑没寄到,经双方了解,原来是快递公司把电脑寄丢。因此,周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000元电脑,在双方多日沟通、无方解决的情况下,周某向南白象工商所、南白象消委分会寻求帮助。
经调解人员调查,该电脑是花2000元(发票为证)购买于2008年5月底,到托运日为止,有1个月多时间。当时,周某委托快递时,未要求保值快递,纠纷发生后,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500元。在僵持不下时,调解人员向双方解释,快递的物品是电脑,快递过程,快递公司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同时,电脑使用1个多月后,有折旧产生。经耐心调解,快递公司同意向消费者周某赔偿1500元。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快递贵重物品,一定要实行“保值快递”,才能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