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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购车买房的人也逐渐增加。消费者因购车买房过程中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缙云县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此类投诉案件中发现部分消费者在购车买房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时,由于没有认真看清合同内容,草率签约,事后有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消保委也爱莫能助。有的消费者在购房时认真填写合同,当他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合同条款清楚,消保委解决起来也容易。 例如:家住缙云县舒洪镇某村的叶某,2008年5月向缙云县消保委投诉称:2007年向某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间商业用房,每平方7000元,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相差1.3平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回0.65平方,余下的0.65平方该公司不退,2008年5月13日。缙云县消保委受理后,即派人前去调查,在县城建部门的协助下,到现场测量面积,经实地测量面积少了0.5547平方,经调解,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叶某支付短缺面积差额计人民币3878元。 而消费者朱某等几人就没有这样幸运了,2008年4月23日,朱某等10人联合向缙云县消保委投诉称:2007年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怀疑面积有短缺,当他们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县消保委来投诉时,打看合同一看顿时傻了眼,原来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一项中有建筑面积,有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而最重要的一项套内建筑面积是空白的,不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忘记了填写,还是有意不写。这样一来,县消保委也就无法解决了。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消保委也碰到类似问题: 2008年5月20日,家住缙云县县城的周某到缙云县消保委投诉称:2008年5月1日,周某与县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周某购买一辆重庆产的“SX4天语手动豪华型”小轿车,车价款为10.28万元,5月10日车到提货,周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000元的现金,可是到了5月20日,仍不见车的踪影,在此期间,周某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均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周某到县消保委投诉。要求:赔偿违约责任,押金双倍返还。消保委查看了周某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和一张收款收据,内容是收到5000元预付款。如根据“汽车销售合同”的条款,此事难以解决。原因如下:1、这是一份汽车销售公司自制的格式合同,有利于公司方的内容都写上,而关键内容如违约金的支付,“合同”规定,“按合同法规定办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按“合同”规定,消保委无权解决此类投诉,双方只有到法院去打官司。2、周某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5000元。周某说是定金,而公司提供的发票写的是预付款,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作用作个简要的说明。 一、什么是预付款? 预付款是预先交的款,它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什么是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此外,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常会使用到订金这个概念。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综上所述,希望消费者在购车买房时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一定要看清,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