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文成县珊溪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胡某投诉,称在5月2日晚上在个体工商户郑某处购买了一个鸡腿,后发现鸡腿有虫子,要求处理。为了保障五一节日市场消费安全,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珊溪消委分会在接到消费者胡方所的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5月2日胡方所到郑某某的食品店中购买瑞安某公司生产的袋装鸡腿,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鸡腿中有一只活的细长虫子。而该鸡腿生产日期是2008年3月18日,保质期6个月。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争议焦点这只活的细长虫子是在生产过程中就在里面,还是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进去的无法鉴定。
但是不管怎样胡方所在食用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经过工商所人员的调解,经营者郑某决定自愿给予胡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200元。胡方所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