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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要慎重
作者:未知  来源:丽水市消保委  日期: 2008-6-3

近日,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电视购物时购买了深圳某公司的一款卫星导航手机,价格为2800元,在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手机质量存在问题,现已无法使用,经过多次与销售方联系,销售方终于同意消费者更换另一款价格为2380元的手机并退还前一部手机的购机款。5月26日,消费者去邮政处理中心提取手机时,邮政中心按照规定要求消费者先付款后收货,消者认为不合理,遂向12315中心投诉,要求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消保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邮件在不折封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判断里面的物品,消费者在没有验货的情况签收存在很大的风险,邮政中心工作人员在与销售方电话联系后,销售方确定包裹里有退还手机费的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邮政中心认为可以根据邮政异议紧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消费者支付2380元货款后,当场打开包裹,里面没有银行卡,只有一部手机,对方明显在欺骗消费者,邮政中心工作人员当场退还了消费者支付的2380元。

消保委提示:由于电视购物涉及生产商、经销商、送货单位、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发生纠纷后,投诉周期长,成本高,解决问题程序也相对繁琐。因此,若消费者选择此类购物方式时,一定要在了解销售主体的信用、资质、售后服务等情况后,再权衡是否购买,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在接受异地消费前要辨识及确认商家的身份,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购买方式,选择本地有代理或销售点的经销商;收货时应及时验货,商品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拒绝付款;以便作为日后维修或投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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