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中旬,新人黄某夫妇到城区某婚纱摄影楼拍婚纱照,选择"百年好合"套餐(包括赠送婚礼现场的摄像服务),价格1799元,并在当天就拍了婚纱照。
007年12月16日,黄某夫妇举办了结婚喜宴,某婚纱摄影楼派了一位工作人员到现场拍摄录像。第二天黄某打电话向婚纱摄影楼要录像,工作人员答复说还没整理好。第三天晚上,一位工作人员电话告诉黄某,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婚礼现场的录像被遗失。黄某要求赔偿,店方只同意退还拍摄录像的成本400元,并赔偿400元。黄某不同意。双方产生争执。遂投诉到消保委。
经调查,消保委认为,结婚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结婚的婚庆录像更是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黄某与某婚纱摄影楼之间已形成婚礼服务合同关系,婚纱摄影楼应全面正确地履行应尽的服务义务。但因婚纱摄影楼工作上的失误使黄某作为永久性保存留念的婚礼录像资料丧失,给黄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婚纱摄影楼的行为给黄某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终生的遗憾,婚纱摄影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婚纱摄影楼一次性赔偿给黄某夫妇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