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办理货物保价,在快递公司托运货物丢失后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武康的章小姐委托德清县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可货被遗失,因丢失的物品没作保价,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消费者获赔1500元。
2008年4月21日消费者章小姐委托德清的某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杭州某公司,货物价值8700余元,之后章小姐在5月1日打电话查询货物是否到目的地时,却发现货物早已被遗失,后多次与杭州及武康2家快递公司联系,快递公司承诺让章小姐再等等,他们公司再找一下被遗失的货物。由于时间越拖越长,处于无奈章小姐找到了德清县消保委,希望消保委出面解决一下。
德清县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快递公司提出由于消费者没有保价,按公司规定只能补偿其运费的2倍(30元)而已,但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与总公司进行过联系最后同意补偿500元,章小姐对于快递的补偿结果不能接受,她称:根本也不知道托运需要保价,快递公司也未提醒过,而且她最想要的结果是可以找到货物,并不是要补偿。因无法达成协议,消保委建议双方回去冷静考虑,快递公司也表示他们尽可能再去找找货物。
一周后,消保委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快递公司称确实已经找不到货物,对章小姐表示抱歉。既然货物已找不到,章小姐提出赔偿4000元的要求,但快递公司负责人认为太高,希望章小姐能做些让步,公司也做些让步。消保委工作人员见此情形,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做双方工作。
最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补偿1500元。章小姐也表示满意,同时消保委也提醒章小姐今后快递的货物价值高时,要注意保价,这样对双方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