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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不容侵犯
作者:未知  来源:桐乡市消费者协会  日期: 2008-5-19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在市区一舟车城内某公司购买的由重庆双庆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冠”牌JG110-6摩托车上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北京2008”等奥林匹克标志。

接投诉后,桐乡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立即与北京奥组委进行了联系,确认北京奥组委从未授权重庆双庆机电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奥运会标志。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桐乡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立即对车城内的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投诉情况确凿,该公司确在销售标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北京2008”等奥林匹克标志的摩托车。

因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桐乡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立即对该批摩托车进行了查扣。

OO二年二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其图形和文字共有197个,这些标志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奥运气氛越来越浓,相关的奥运特许商品也在热销之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现在该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在查获案件的同时,桐乡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自觉抵制侵权产品,在购买奥运产品时一定要认准授权商店,一定要看清:柜台上有没有奥委会授权书,商品有没有防伪标识,以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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