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2月13日,消费者王某向玉环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与朋友四人于12日晚去玉环某足浴店消费,共消费240元,因其当时有3张足浴消费券,可以抵180元,可店方却称该店老板更换了,对该消费券不予负责,其认为该店店名、地址都未更换,却以老板已更换为由不予使用消费券,此做法不合理,于是其当场付款后并开了发票。现投诉,要求恢复这3张消费券的使用。
受理王某的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上该足浴店有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表明本消保委对此事的意见,认为其不予消费者王某使用该足浴消费券的理由不充分,应该予以免费消费一次。该足浴店表示同意消保委的意见,收取消费券,退还消费者王某现金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