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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销为目的的降价商品一样享受三包
作者:曾林珠  来源:互联网  日期: 2008-1-2
     11月29日消费者吕某致电我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11月5日在玉环某摩托车行购得一辆电动车,因电瓶质量问题,已更换过多次,这次又出现同样的问题,但店方要求其承担300元的修理费,其不同意,故投诉,希望消保委帮助处理。
    受理该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为被诉方将此电动车作为最后一辆进行降价销售,但该车电瓶确有存在质量问题,且降价销售的商品不等于不保证质量,此做法实为一种优惠促销的行为,因此经销商也应承担三包的义务。在工作人员对被诉方晓之以理后,被诉方同意给予投诉人调换全新的电瓶。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曾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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