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该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为被诉方将此电动车作为最后一辆进行降价销售,但该车电瓶确有存在质量问题,且降价销售的商品不等于不保证质量,此做法实为一种优惠促销的行为,因此经销商也应承担三包的义务。在工作人员对被诉方晓之以理后,被诉方同意给予投诉人调换全新的电瓶。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曾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