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从在我县召开的全市交通工作会议上获悉,8月1日起,我市将对在台州从事驻点经营的外省货运车辆和持外省驾驶证驾驶台州机动车的驾驶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招聘之日起五日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报备手续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受罚款500元至5000元。
近年来,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省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日益增多,由于缺乏相对有效的管理手段,存在着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据市交警部门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市持台州外驾驶证的驾驶人交通肇事造成162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46%。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其红介绍说,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可以加强对在我市从事营运工作的外省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外省驾驶人文明行车素质,从而缓解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问题,扭转外省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
据了解,此次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象共分三类,包括:在台州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外省驾照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在台州市从事驻点经营的外地运输企业,聘用外省驾照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在台州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租用外省号牌机动车从事运输业务,或外省号牌机动车车主在台从事驻点经营运输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