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0日,消费者谢先生与玉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玉环县城关南一路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08000元。
2003年11月30日,该套商品房交付后,谢先生发现该房楼梯通道第一个平盘处,有一下翻梁特别低,毛胚时刚好2米,若完全弄好最多只有1.95米高,减去上一步台阶,只有1.7米左右,如果人在行走时一不留神,脑袋就会撞到下翻梁,安全得不到保障。为此消费者要求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楼梯安全畅通,并补偿经济损失,但遭拒绝。于是,消费者于2004年1月23日向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即时决定受理,并于当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消费者投诉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一星期内提供书面答辩书。
2004年2月3日,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实地测量,发现确实存在高度不够的问题。在多方努力下,经过大量的说服工作,2004年3月23日,在县消协调解室,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诉人负责更改,消除障碍,保证安全;二、由被诉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贰万元整给第一幢2单元全体住户,以后因楼梯高度问题引起其它纠纷与被诉人无关;三、申请人给予被诉人施工方便。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上协议已及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