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珠港镇双港路渔岙小区2号综合楼的赵先生称在2003年9月30日与被申请人玉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购房合同,总价36万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5月30日,违约金每天以标的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被申请人的实际交房时间是2004年7月16日,逾期46天。因此,赵先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6560元,但遭到拒绝。于是,赵先生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设立在县消费者协会的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玉环联络处递交了仲裁申请。
接到申请后,台州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本案。在审阅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后,于2005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在仲裁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协商解决的精神,达成仲裁协议如下:1、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300元给申请人,七天之内付清;2、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承担300元,被申请人承担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