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屿普青消费者郑某某,去年4月26日向陈屿华丰通讯商行购得首信6088手机一只,因通话时无故断线,在保修期内修理过5次,但都没有作维修记录,今年4月底出现同样的问题,要求调换新机或修理,但店方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调换或修理。于是郑某某向陈屿分会申诉,要求调换新机。
接到投诉后,陈屿分会及时组织调解,但被申诉人只承认一次维修,拒绝承担调换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效,陈屿分会建议由本会组织调解。本会组织第一次调解时,被申诉人态度强硬,调解无功而返。本会工作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初步意见是,对被申诉人在维修手机过程中没有做修理记录的行为,已违法,应移交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接受申诉人的要求,调换同型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