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坎门新村的张女士于2001年1月29日向玉环县坎门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购得联建房一套,计116平方米,价15万元,后出现墙体裂缝,于2003年11月向县消协投诉。
县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的”的规定,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由玉环县坎门海港开发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墙体裂缝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补修,并负责维修费用,同时补贴10000元给消费者用于装修等费用,如今后再出现墙体裂缝,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