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接到翁女士的投诉,称在2001年10月3日,翁女士等十几人接受玉环县天马旅行社的旅游服务,目标地为浙江绍兴,时间为两天,全程旅游费用为每人300元。2001年10月4日下午,归来时,天马旅行社提供的J-10789号的旅游车,在临海汛桥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翁女士身体受伤、财物受损,经台州、上海、玉环等地医院治疗,共损失医疗费44955.79元、交通费7000元、护理费784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住宿费1141元。事故造成翁女士肢体三级伤残,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很大,调解不成。于是,翁女士于2003年9月19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3年12月19日,玉环县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告判决,判处玉环县天马旅行社赔偿翁女士医疗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3983.37元。对一审双方均无异议,并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