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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4日,我县消协接到林先生的投诉,称其在2003年5月17日,向玉环县城关亦高通讯设备商行购买价款为3050元的三星T108+手机一部。之后,申请人发现该手机是“水货”。要求加倍赔偿。
受理后,我县消协委托国家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标志进行鉴定,确定该机的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手机继续归申诉人使用,被诉人一次性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3050元。另外,对被诉人销售伪造许可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移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