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干江镇瓜农张某某等四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2002年12月20日向龙溪小密溪村王秩才处购买的,温州市塑料薄膜厂生产的多功能农用大棚薄膜提前破裂,使其所种的60多亩西瓜产量受到影响,要求经济赔偿。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及时与王秩才和温州市塑料薄膜厂取得联系,他们承认有抗老化保质9个月的承诺,也承认提前破裂的事实,但认为今年的高温天气是属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因此造成的农膜损坏,不属质保范围之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县消协工作人员经过大量调查,以及与其它品牌农膜进行比较后,认为今年市场上的农膜,虽然在质保期内都有破裂现象,但该品牌的多功能大棚膜破裂时间相对较早,因此认为经营者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后经多次组织调解,终于2003年10月31日,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