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6日,根据受害人亲属的投诉,县工商局迅速行动,查获了吕仁友无照生产销售利用工业酒精勾兑“沁园春”白酒致人死亡一案,查获了其酒精和食用酒精300公斤、成品白酒10坛、30壶及一批生产原翻新、包装壶及生产设备,尔后又立即组织力量在全县副食品市场展开地毯式检查,在市场上追缴尚未销售的“沁园春”白酒353公斤,并对经销劣酒的玉环县坎门海华食品采购站等经营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连续7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这种白酒。吕某某已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