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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200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案例
作者:玉环消费维权网  来源:今日玉环  日期: 2006-3-18

案例一:
                           全县首例消费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
         2005年9月1日,家住江西上饶的李先生向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于8月30日晚乘发车时间为22时15分班次的长途车从上海到玉环

,车至中途,司机孔某突然停车,下来揪住李先生,骂李先生是小偷,并狠狠地打了李先生一巴掌。李先生称自己无故被欧打,而且

好端端的被人疑为小偷,是对他人格的莫大侮辱,要求司机孔某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这是我县消协首例接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投诉。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查明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先生人格权的

侵害和精神损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工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

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

下协议:1、孔某向李先生口头道歉;2、孔某给予李先生38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
                         地基沉降墙裂缝  业主维权获赔偿
         2005年3月15日,在玉环县消协举行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观场,坎门某小区的三位住户联名投诉,称他

们所购买的商品房居住才两年多一点,就发观房屋内墙体出现裂缝,纵向粱和圈梁在洞口边也出现垂直裂缝。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马上组织人员开展外围调查,查明该房屋系2002年8月6日竣工并交付使用:是利用原避风海港炸开山石渣回填

起来的,经强夯处理,下卧层为松软的人工地基,地基易沉降。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消协人员马上会同该小区开发商、工程设计

单位及监理单位联合对房屋进行观场勘查,在事实面前,开发商承认该房屋出观裂缝与建筑纵向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关,并由上述三家

单位共同出具报告。
  在判断上述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工乍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使双方达成协议:  由房屋

开发商按裂缝大小分别赔偿三位住户18000、16000、8000元;同时三住户与开发商达成房屋质量保证约定,三位住户的外墙如再出现裂

缝漏水,由开发商负责修补,如出现意外成为危房,  由开发商负责解决。

案例三:
          中途甩客逞淫威,消协“刹”住霸王车
    2005年5月27日,吴先生一行三人,在玉环某汽车运输公司买了3张12:10分到杭州的长途汽车票,不想吴先生欲搭乘的这斑车发
  生故障,被运输公司临时安排到另一班去杭州的汽车。车出发后,售票员开始检票,要求吴先生交还原购买的车票,吴先生因报销需要,要求售票员提供这班车的车票,售票员以车已离站她手头没车票为由拒绝提供,并说如报销需要车票叫吴先生自己回玉环后到公司售票窗口去补,吴先生则坚持要拿到可以报销的车票后才肯交还原购买的车票,双方各不退让,僵持不下,一来二去彼此言语就有了冲突,恼羞成怒之下,售票员和司机一道,强行把吴先生三人在温岭地段赶下了车,并称“车是我们的,不想让你们乘就不让你们乘。”吴先生等人愤而向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调解过程中,运输公司部分工作人员仍抱着“车是我们的,不想让谁乘就可不让谁乘”的霸王思想,在消协人员严正指出该公司中途甩客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后,该运输公司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表态愿意配合消协部门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在消协主持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运输公司安排中途甩客的司机和售票员两人当面向吴先生一行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退还吴先生三人的购票款390元。

案例四:
           酒瓶炸伤缝6针,7次调解达协议
     2005年6月6日,孙小姐到玉环消协坎门.分会投诉,称前一天晚上她在坎门一家酒店亏肖费时:邻桌上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在孙小姐的脸上划开一道3厘米长、0,4厘米深的口子,到医院缝了6针。孙小姐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整容费等共计5万元。酒店老板对玻璃碎片划破孙小姐脸的事实没有否认:但认为责任不在酒店: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孙小姐只好向消协投诉。在调解过程中,酒店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孙小姐提出的5万元赔偿额过高。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差距过大,一度曾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孙小姐甚至还打算起诉。经过消协坎门分会工作人员反复不断地努力,共经过7次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酒店一次性赔偿孙小姐各类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例五:
        浴室地滑伤顾客  洗浴中心采担责
    家住玉环县的消费者林某于2005年12月21日在玉环某洗浴中心洗澡,  由于该洗浴中心地面光滑,林某在淋浴室内不慎滑倒,撞碎玻
    璃,被碎片划伤,后肘部血流不止。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见状马上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将林某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林某与洗浴中心多次商谈,洗浴中心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其余费用。多次交涉无果,林某向玉环县消费者协会求助。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洗浴中心取得联系。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洗浴中心存在不安全隐患。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洗浴中心承担医疗费用4500元。

案例六:

       延期交付商品房,仲裁赔偿违约金
     2004年8月,家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的陈先生从别人手中转到一套在建的商品房,总房价555797元,交付单位为玉环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玉环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验收完结并将商品房交付陈先生使用。该公司2005年4月26日才拿到验收合格证书,并于4月29日——7月29日期间通过电话催促陈先生办理交房手续,但陈先生前往该公司办理手续时,却未能看到验收合格的证件(被告知在有关领导那里)。一直拖到2005年9月仍未能办理手续。陈先生根据仲裁协议于2005年9月向设立在县消费者协会的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玉环联络处递交了仲裁申请。接到申请后,台州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及时受理了本案。在审阅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4月30 日前被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无疑,但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金具体应算至何时,是4月30日前还是9月29 日前。在仲裁员的努力下,双方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1、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天内交纳余款,并前往被申请人处办理交接手续;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00元。

案例七:
       牙矫治效果欠佳,违程序医院有责
     家住玉环坎门的林某某于2003年10月12日因“上前牙牙列稀疏”县内某医院口腔门诊要求正畸治疗,经治疗两年林某某及其家属认为疗效欠佳,于2005年10月起多次到该医院要求解决治疗效果不佳事宜,后又到玉环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提示上颌右第一门牙和侧切牙根间区有一埋伏牙;横位埋伏阻生,并且位于腭侧位。林某某及其家属认为当时诊治医生存在诊疗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又误拔右上颉第一双间牙,使上颌牙列原有间隙关闭不全;  另外认为X片示上颉右第一门牙和侧面切牙根吸收严重:再次继续矫治有可能导致上述二牙牙根吸收加重,甚至导致松动脱落危险。
  林某某就此医疗纠纷事件,  向玉环县卫生局投诉。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鉴于某医院存在术前未拍片,疗效不佳,有一定的过错,向林某某补偿人民币15200元。

案例八:
        切割片破裂伤人,产家商家共赔偿
     2005年3月28  ,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清港一居民的投诉。该居民于3月20日在玉环某五金店花3元钱购买了一切割片,在当天使用时,切割片发生破裂并四处飞溅,导致自己的脸及眼睛造成严重伤害(脸上造成8厘米左右的伤痕,并缝合了近百针,眼睛视力下降了0.6左右),  向销售商要求赔偿无果,请求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调解。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迅速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确认上述情况属实。该切割片的生产厂家是郑州某企业,总经销商是路桥某经销商,产品上和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标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和厂址;
(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经该局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赔偿当事人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九:
        鱼腹带钩扎客喉  餐馆赔礼又赔款
    罗先生和朋友在玉环某餐馆内聚餐,在吃带鱼时一阵剧痛,  口中顿时流出鲜血,原采一枚鱼钧扎进了软腭深处。罗先生忍住疼痛,到医院治疗。因鱼钩刺得较深,须马上动手术,并接受住院治疗。罗先在医院呆了3天,用去医药费1500多元。出院后,罗先生向餐馆提出赔偿。
  餐馆认为带率腹中有鱼钩,菜场卖带鱼的经营户也有责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罗先生向玉环县消协投诉。
  经过消协人员调解,认为盘中的带鱼有鱼钩,是餐馆服务人员没有将带鱼剖洗干净所致。双方最后达成协议,餐馆向罗先生一次性赔偿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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