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5日,黄某某到市内某商家购买了一部由重庆某公司生产的家庭用豪华型扶梯,购价为170元。2月8日晚,黄某某第二次站上该扶梯第4梯换灯泡时,扶梯两边扶架忽然弯折,将黄某某重重地摔了下来,造成右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右手腕关节、肘关节软组织挫伤。当时伤者不能动弹,又是一人在家,约10分钟后,黄某某忍住疼痛,爬到门口呼救,才由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治疗。至2月17日,黄某某花去医疗费8100多元,还未完全康复,住院期间全由其爱人护理。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的爱人向市内销售扶梯的商家作了通报,商家第二天派部门经理了解了有关情况,并通知扶梯生产厂家派人前来南充处理此事。厂家于2月9日到黄某某家作了现场调查,承认该扶梯是他们公司生产,并预付了2000元医疗费。2月19日又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之后,黄某某多次催促,扶梯生产公司和销售商家均不再支付医疗费,置之不理。
消委分会把黄某某的爱人、扶梯生产公司和销售商家召集在一起,在认定是由于扶梯质量问题造成黄某某摔伤这一事实的基础上,组织他们学习了《消法》的有关条款。经充分协商,达成了扶梯生产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15000元,并由扶梯生产公司收回已弯折的扶梯,另换一部新梯,黄某某补差价100元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扶梯生产公司当即向黄某某的爱人支付了现金赔偿款,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