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民政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如下: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 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 上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 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 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 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 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适应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 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 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 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 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 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条件, 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以上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 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上列3条规定的范围。经 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 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须报教育部备案, 经核准备案后方能且须及时向社会和所有招生学校公布。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 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